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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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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29號 債 權 人 趙奕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棟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 不在此限,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信託法第12 條之立法理由: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,但受託人 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,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。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 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、債權,依下列權利 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信託財產強制執行:就信託財產因信 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(例如抵押權)…。甲既為抵押權 人為表彰在信託財產上權利,自應取得為對物之執行名義, 以拍賣該抵押物滿足其抵押債權。是本件執行名義為債權憑 證,並非拍賣抵押物裁定,而債權憑證屬對人之強制執行, 無從判斷是否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。至債權 人雖在信託前已取得對不動產之抵押權,惟債權人對不動產 之抵押權是否係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,而屬得強 制執行等問題核屬實體上爭執,應屬實體判斷之範疇,並非 執行法院所得審究。執行法院僅就形式上予以審查,不動產 既屬信託財產,債權人係持對人之執行名義不得對之強制執 行,故債權人倘欲聲請對不動產為執行,應另行取得對不動 產許可拍賣之裁定,始得為之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參照) 。 二、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063號民事簡易判決為執行 名義,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為強 制執行,惟系爭不動產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信託登記予第 三人萬裕鑫股份有限公司,是系爭不動產係信託財產,且形 式上已屬受託人即第三人所有之財產,債權人自不得對已登 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。且本件債權人所持之 執行名義,僅屬對人之執行名義,且該債權是否係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而得強制執行,核屬實體上之爭執實 體判斷之範疇,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,故依首揭實務見解 ,債權人持本件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之信託財 產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附表: 113年司執字015629號 財產所有人:萬裕鑫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福源 0000-0000 216.12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,委託人:黃國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7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 一層: 48 二層: 106.14 騎樓: 56.94 合計: 211.08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,委託人:黃國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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