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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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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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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洪少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一商業銀行鶯歌 分行之存款債權,而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位於新北市鶯歌 區,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 。  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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