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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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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緒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 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,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正本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65725號債 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是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;又查,債務人之住 所係於臺中市○區○村路○段000巷00號4樓,此有債務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。則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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