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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票款(債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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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1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單承宣間給付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 2月28日死亡,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,從而,債權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7 7條之19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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