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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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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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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洛雷娜即GARCIA LORENA TUGANO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在臺居留資料及強制執行債 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,惟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 人之存款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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