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資遣費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31號 債 權 人 陳冠宇 債 權 人 宋惠祥 0000000000000000 共同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債 務 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等之存款 債權及其他債權,經查債權人所列第三人分別設址於台北市 、台中市、高雄市、台南市,非屬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、臺中、橋頭、台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