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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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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光彞 債 務 人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債 務 人 涂進委(歿)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涂進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涂進委於聲請前之111年4月13日死亡,有戶籍 資料一紙在卷可稽,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,依首開規定,債 權人就債務人涂進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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