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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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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4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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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459號 債 權 人 邱文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葉韋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資料,核屬執行標的不 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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