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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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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代 理 人 楊素美 債 務 人 朱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,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 年1 月 3日及113 年1 月24 日二次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債權讓與 通知招領逾期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原本、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 通知時之戶籍謄本或其記事未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釋明債 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確有存 款債權之釋明資料等,債權人分別於113 年1 月8日及113年 1 月30日收受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屆時均未為上 開行為,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, 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,依首開規定,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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