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劉余春蓮(歿) 上列當事人間(清償債務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劉余春蓮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,而強制執行法就 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,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應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惟 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 項、民法第6 條所明定,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 能力,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,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 執行當事人能力。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 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),自應以裁定 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持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劉余 春蓮、劉得興聲請強制執行。經查,相對人劉余春蓮早於聲 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07年8月16日即已死亡,此有個人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此部分強制執 行之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