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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(清償債務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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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陳蔓萱 債 務 人 龔皋頡即龔敬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及其立法理由可資參 照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惟其未依規定繳納 聲請執行金額及執行前所生利息之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,該通知於11 3年1月10日送達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債權人 迄未繳納執行費,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,於法 不合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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