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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票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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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盧思廷 債 務 人 于震華(歿) 債 務 人 謝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于震華(歿)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于 震華已於100年8月22日死亡,此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。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 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就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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