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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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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亞洲大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雯筑 非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**(即陳金鼎之繼承人)、陳**(即陳金鼎 之繼承人)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陳**(即陳金鼎之繼承人)、陳**(即陳金鼎之繼 承人)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二、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 三、被繼承人陳金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。 四、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五、被繼承人陳金鼎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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