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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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**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
地號及其上同段00000-00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
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
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