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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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
聲 請 人 唐維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厚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。
二、提出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912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
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