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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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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唐維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厚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。 二、提出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912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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