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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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呂文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輝煜、游騰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。
二、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之釋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。
四、提出相對人游輝煜、游騰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
記第一類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