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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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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DIOQUINO DIANA ROSE VELASCO(迪娜 )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 額新臺幣450,211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 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。 二、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,性質上屬流通證券,如附有條件或限 制,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,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 保,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,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。故票據 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,本票未記載 「無條件擔任支付」之事項者,該本票即屬無效,揆諸前揭 說明,系爭本票因僅約定為交付而非無條件交付,即屬無效 ,復無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 裁定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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