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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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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相 對 人 NABATA ROGER JR BONIFACIO(洛吉耳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 出本票2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 效,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。惟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逾年息百分之16部分利息請求, 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;其餘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 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         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6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台幣) 001 110年7月19日 37,400元 110年7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002 110年7月19日 37,400元 110年7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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