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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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
聲 請 人 宋沛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USTRIACO MARVIN MARCAIDA(克里斯汀)間
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,並於同年0
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,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
,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,其約定為無效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