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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4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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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陳致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承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 二、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00,000元及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,000元,顯有不同,故請分別 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 干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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