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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4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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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信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。 二、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,不得以通訊軟體或 存證信函代之,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 相對人為「直接當面之提示」,並為付款之請求?請表 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 三、表明明確請求金額(含本金、利息計算方式)。 (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)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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