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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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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沈睿哲 被 繼承人 沈玉婷(亡)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 管轄權時,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 二、經查,被繼承人沈玉婷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三重區,此 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,是依首揭規定,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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