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張煥新 被 繼承人 張煥賢(亡)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;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;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第 1138條、第1140條、第1176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, 是僅有合法繼承權之繼承人始有陳報之權利與義務,如非繼 承人自無陳報之必要。是以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 位有繼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即於法不合。 二、陳報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煥賢之弟,被繼承人於 民國112年10月13日死亡,聲請人為其繼承人,爰檢具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名冊、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,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、第1157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1條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,並請依法為 公示催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堪認屬實。又被繼 承人死亡時,尚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母親涂香妹得為繼承 ,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,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 查詢資料、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 是聲請人現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 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,則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,於法未合 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