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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(併入前:哈奇食品有限公 司)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代 理 人 陳鵬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貴昌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亦未提出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9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,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。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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