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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提存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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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相 對 人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02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325萬9,000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。前開規定,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 第1項第2款、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民事判決,為擔保假執行,曾提供新臺幣325萬9,000元,並 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0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, 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判決、提存書、執行命 令(以上均為影本)及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02號卷宗,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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