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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5

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○○ 關 係 人 徐○○ 黃○○ 李○○ 馮○○銀 趙○○ 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母詹○○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○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)與收養人詹○○ (女,00年0月00日生、103年3月19日死亡)間之收養關係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因養母詹○○於民國10 3年3月19日死亡,現欲與生父母回復親子關係,爰依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,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。 二、按養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。法院 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,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項、第4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戶籍謄本、收養人詹○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,堪信為真。次查 ,聲請人於養家之兄弟楊○○已於60年10月4日死亡,聲請人 之生父趙○○、生母趙○○則分別於85年1月1日、84年2月27日 死亡,此有本院函詢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調閱被收養人生父母之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生父母亦皆已死亡 ,聲請人之養母已亡故多年,且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程序稱 :伊於養母之配偶李○○死亡後,並未隨同養母一同改嫁,仍 於李○○之家庭生活,且於收養人死後伊也已妥為處理養母之 喪葬及祭祀等語,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為憑;又經本院函 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調閱收養人詹○○之遺產稅核 定通知書,聲請人雖於養母死亡後雖已繼承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 0000地號土地,惟經本院函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調取該地 號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,其繼承人人數多達32人,且該地號 土地係由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,堪認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 母間之收養關係之動機單純。另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姊妹即關 係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、丁○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則經本院於113 年9月4日以函文通知於10日內對本件終止收養陳述意見,並 合法送達各該關係人,惟其等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,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與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,是本件終止收 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,從而,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 與養母之收養關係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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