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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撤銷假扣押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沛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曉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前因離婚(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)等事件,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該 案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。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 自為和解而撤回調解之聲請,假扣押原因消滅,為此聲請撤 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3條第1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貞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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