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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訴訟救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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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靜婷 相 對 人 張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 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(即本院113 年度家小第3號案件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業經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,且其所提起之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9  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趙佳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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