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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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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巧儒 相 對 人 謝晨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外國人提供法律扶助規定之限制,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而所謂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其 訴狀內容觀之,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、認定事實程序,即 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 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(下稱法扶桃園分會 )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為證,且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,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,尚非顯無理由,應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為有理由,予以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施盈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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