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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訴訟救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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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弄             0號○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珪嬪律師 相 對 人 乙○○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弄            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婚字第68號),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,已獲得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 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,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,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,業 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(桃園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 (全部扶助)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。 又聲請人提起之離婚等訴訟,已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68號 受理在案,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。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符 合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曾啓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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