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監護宣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温玉美 相 對 人 姜義斌 關 係 人 姜禮川 姜玟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 月26日11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審聲請人姜玟如聲請對相對人姜義斌(男,民國00 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監護宣告 ,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裁 定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,惟相對人已 於112年11月27日死亡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。是以,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 中死亡,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,依上揭規定 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 告,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 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甘治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