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拍字第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俊儒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李俊 儒之最新戶籍謄本、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本票、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)、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、更正聲明為 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、已催告相對 人、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 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 未清償金額、依據及經相對人、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 影本等)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 類不動產登記謄本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