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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拍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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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**、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 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山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、相對人許 **最新登記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 含土地及房屋)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、更正聲明為: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、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之不動產附表;按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,聲請人應 自行核對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、面積、權利範圍 與聲請人提供之土地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;本裁定後檢具 附表僅供參考、提出已催告相對人、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 額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、依據及經相對 人、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 已於113年1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 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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