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仁富 代 理 人 廖宏文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碧薇 吳志明即志明工程行 翔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(113年度勞專調 字第35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 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 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 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。再按所謂顯無理 由者,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,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、認 定事實程序,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父即第三人楊志漢生前自民國112 年7月底起受僱於相對人吳碧薇,擔任現場工地點工,從事 綁鐵工作,然於112年8月29日經雇主即相對人吳碧薇指派前 往承攬人即相對人吳志明即志明工程行所施工於相對人翔帝 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翔帝公司)之工地工作時,因連日工作 勞累而於工地現場昏迷,經診斷受有「心肺停止合併多重器 官衰竭」等職業災害而死亡,然相對人吳碧薇、吳志明即志 明工程行、翔帝公司(下合稱相對人等3人)經雙方勞資調 解後仍均無意賠償,而致調解不成立。聲請人乃爰依勞動基 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59條、第62條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1條第1項等規定,提起訴訟,請求相對人等3人等連帶給 付醫療費、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,07 1,024元,且聲請人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無資 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審核而准予全部扶助在案,爰 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等3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,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,前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業經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桃園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 )、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;且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,依 其主張之事實,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負之 結果,尚非顯無理由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賴昱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