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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訴訟救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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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明道 相 對 人 邱進賢 邱垂境 邱垂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 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 獲得勝訴之望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(最高 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對被告邱進賢等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(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),業經本院認其欠缺當事人適格, 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駁回其再審 之訴在案。揆諸首開說明,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即屬顯無勝 訴之望,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謝喬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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