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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修改捐助章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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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照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佛教蓮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佛教蓮社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 第十三條第一款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條文欄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相對人之捐助暨 組織章程因於民國113年1月20日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如本裁定 附件對照表所示,為此,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 語。 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,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又民法第62條所謂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,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 不完全者是;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,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 、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。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,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,而必須變更章程者,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,或變更 其組織,不得自行變更,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 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(司法院《79》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而相對人於113年1月20日 召開第19屆第10次董、監事聯席會議,會中決議修訂捐助暨 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 本次修改前之捐助暨組織章程、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、相對人113年1月20日第19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記 錄、會議簽名表及會議出席委託書等影本在卷可稽。本院衡 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屬利害關係人;而相對人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10條第1款、第3款、第13條第1款等規定如附 件所示內容之變更,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 之變更,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、精神又不違背,亦與財團 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,是以,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上開內容之部分,於法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3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張凱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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