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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更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: 一、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更生後,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及支出 (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),並請提出相關所得、收入、 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。 二、請聲請人陳明其所租房屋與何人同住?是否共同分擔租金費 用?分擔情形為何?另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 三、請說明聲請人(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吳承曄、吳承晏、吳鵬昇 )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、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 ,其金額若干(提出領取補助證明)? 四、請釋明聲請人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契約外, 有無其他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( 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 )?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 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?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?該 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。如無,請提 出切結書。 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(如 :伙食費、油資費、水、電、瓦斯、日常支出等)。 六、請聲請人說明其主張單獨負擔受扶養人吳承曄、吳承晏扶養 費之原因為何?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。 七、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為30萬元,擔保物為汽車,法拍後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為 30萬元;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30萬元,擔保物為 機車,法拍後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為30萬元,請聲請人確認其 名下所有汽、機車,是否業經強制執行?若有,請提出拍賣 資料,並說明清償金額為何?若無,聲請人是否願先將上開 動產抵押物先交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實際債權人為合 迪股份有限公司)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動產擔保抵 償,再將剩餘未償金額列入更生債權? 八、請確認如准予更生,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?欲以何種收入 用以清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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