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復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美善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許美善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: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」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 債條例)第14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核發確定證明書 在案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,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張禕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