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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復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鈴凌即曾文妹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,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債務人曾鈴凌即曾文妹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此 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裁 定應予免責在案,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 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,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 4  日 書記官 張凱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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