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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報告或陳報事件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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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誠清 相 對 人 林徐九妹 關 係 人 林宥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報告或陳報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,民法第1099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,此觀 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,已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,現已安排於護理之家受照顧, 有關護理之家費用及其生活開銷由聲請人支付,故由聲請人 聲請監護宣告。現相對人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545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、關係人 林宥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因林宥心不願配合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及簽名,故財產清冊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 簽章。爰陳報由聲請人立冊之相對人財產清冊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林徐九妹為受監護宣告人,經本院以112年度 監宣第545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 林宥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,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 稽。依前揭規定,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,應由聲請人與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宥心共同將相對人之財產,開 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,然聲請人所開具之財產清冊並未經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宥心核對簽章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是聲請人未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宥心即逕自向法院陳報,於法未合 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蘇珮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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