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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票字第1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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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相 對 人 BLANCAFLOR RHEA TINGSON(蕊兒)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、發票地,依票據 法第120條第4項、第5項規定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 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,查相對人居留地址係位於新竹市,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,顯係違誤。依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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