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票字第20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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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票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宋沛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GULO ABEGAIL SUELTO(安古柔)間請求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,並於
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,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
10之1條之規定,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
分,其約定為無效)。
二、請具狀表明票面金額16,920元之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
。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「到期日
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