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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票字第2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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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RQUIANO REMA PADUA(芮瑪)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 公布,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,及民法債編施 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,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 部分,其約定為無效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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