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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本票裁定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票字第4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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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賴育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國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本票 得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聲請狀聲請自 「提示日」起算利息,惟本件「提示日」不明,請具 狀《分別 》表明《各本票之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 起算日。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 「到期日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 )。 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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