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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停止強制執行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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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經法院通知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進行拍賣,又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建物,其中坐落 於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657建號、同小段657-1建號 並非相對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聖諄公司)之財產,所 有權尚有爭議,聲請人業對聖諄公司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,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在案,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,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。爰聲請准予裁定 供擔保後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 二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法院依上開規定,准 予停止強制執行者,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,且該強制 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,始足當之。如係對於尚 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,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,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(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聖諄公司未以任何執行名義於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聲 請強制執行之事實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。復 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,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 (含併案債權人及抵押權人)為王依婷、榮民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、德錦國際針織有限公司、順臆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協明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、桃園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中壢分局、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台塑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、銘耀精機有限公司、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可知聖諄公司並無以系爭執行事件開啟執行程序,至為灼 然。則聲請人主張已對聖諄公司提起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訴為 由,聲請對聖諄公司停止系爭執行事件,顯然與前揭規定不 符,不應准許。 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紘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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