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吳欣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945,3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