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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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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 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,900元: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、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),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起訴狀及後附書證、上開二、之補正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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