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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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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蔡長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憲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桃 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 土地),依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7,860,05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91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附表: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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