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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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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留秋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珮綾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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