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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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7號
原 告 黃仲富
訴訟代理人 黃一嗚律師
蔡孟遑律師
張峻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螞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
5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6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